【圆明网】湖南衡阳市中学退休特级教师彭俊南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早晨六时许,被衡阳铁路公安局国保队长赵微带人撬门入室抢劫、绑架、构陷,当天被绑架、抢劫的法轮功学员还有李凤英、邹红艳、蒋秀菊、谢海云、陈衡秀。
彭俊南等法轮功学员九月三十日被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唐灿辉非法起诉,十二月二十二日遭石鼓区法院非法开庭,北京三位律师依法为法轮功学员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法官、公诉人不讲法律,只走形式、草草收场,半年多后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一日通知家人和本人去拿判决书,判决书上分别非法判上述六人二至七年刑并加罚金。彭俊南拒绝在判决书签字,并上诉,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已把案件送达衡阳市中级法院。
八十岁的彭俊南老师,还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对执法犯法的国保队长赵微、检察官唐灿辉和法官卢建春控告,依法追究他们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下面是彭俊南老师的控告状:
控告状
控告人:彭俊南,男,汉,八十岁,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蒸阳大道256号1栋303,手机号码:16506111313
被控告人:卢建春,男,衡阳市石鼓区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唐灿辉,男,衡阳市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
被控告人:赵微,男 ,衡阳铁路公安国保支队队长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的法律责任。
2、依法立即改判控告人无罪。
3、依法返还控告人的私人合法财物。
事实与理由: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二日早晨六时许,衡阳铁路公安赵微(国保队长)带领着四、五名警察,未穿警服,来到控告人彭俊南的承租屋,因控告人彭俊南未在家(中午才回家),他们强行把门撬开,锁、门全都损坏,控告人自行花费一百多元钱买新锁并修复房门。这伙人同一天使用同样方法撬门砸锁,犹如土匪一般闯入多人家中,把家里的打印机、电脑等私人合法财物洗劫而空,至今没有给予任何法律手续,包括扣押清单等。控告人彭俊南新买来的一部手机至今不见踪影。
私闯门宅、盗窃、抢劫,这是犯法。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作为衡阳铁路公安国保支队长赵微执法犯法,无视国法应从重处罚。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石鼓区检察院检察官唐灿辉(未穿制服,不报姓名,没出示任何证件)找到控告人彭俊南,他拿着起诉书询问几句话就要求控告人签字,控告人彭俊南坚决拒绝,陈述了自己是守法公民,按“真、善、忍”做好人,何罪之有?因此,拒绝签字。控告人彭俊南的女儿陪着控告人彭俊南(八十岁了,身体不佳),于是检察官诱骗其女儿代签字,其女儿根本就不知道纸上写的什么内容就代签了,还按了手印,并按唐灿辉的要求写上“因父亲身体原因,不能提笔,女儿代签”。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开庭审理控告人一案,控告人陈述过程中,被控告人卢建春法官叫法警直接将话筒拿走剥夺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律师要求法官出示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并要求法庭明确当事人的什么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被控告人均未作明确答复。同时法庭对所有指控控告人的证据均未质证,《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判决书上却公然造假:“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控告人拒绝在造假的判决书上签字,被控告人卢建春以此为由不给判决书,一直到八月二十二日,在控告人的一再追问下才得到判决书。
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
一、被控告人赵微作为本案的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盗窃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未着装,也未出示任何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私人合法财物非法扣押,且没有扣押清单,当事人及其家属未在现场,未核对扣押物品并签字,非法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所谓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4、公安侦查人员将与案件无关的私人合法财物盗窃走,涉嫌盗窃罪。
5、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被控告人唐灿辉作为本案负责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明知控告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三、被控告人卢建春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1、被控告人卢建春非法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涉嫌滥用职权罪。
2、被控告人卢建春明知当事人无罪,却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涉嫌徇私枉法罪。
3、被控告人卢建春违反法庭程序,未对定案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并在判决书中公然造假,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执法犯法,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控告人依据《宪法》、《刑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衡阳市检察院
抄送:
中纪委和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政协
湖南省监察委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检察院
衡阳市监察委
衡阳市人大常委会
石鼓区人大常委会
石鼓区检察院
控告人: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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